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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生活费分手后要还么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3-03-24 10:16

一、婚前同居的优点与财产纠纷处理

婚前同居某种程度上可以达到试婚的效果,有三点好处:

第一,可以深入了解对方的家庭:一个人对婚姻的态度,很多时候会受原生家庭的影响。试婚同居,和对方家人多接触,了解他们的品性、三观,这是很重要的,因为你将来结婚嫁的绝不只是这个人,而是他的整个家庭,而对方的家庭具体什么样,在恋爱期间往往都很难了解到。

第二,提前进入婚内相处模式,了解对方是否真的适合结婚。在以往的案例中,我们接触过,有的当事人因为比较保守,婚前从未发生过关系,等到结了婚,才发现和对方夫妻生活不和谐,非常痛苦;也有的,结了婚才发现对方根本不喜欢异性,结婚只是找个生育工具而已。这些问题通过同居,其实都是可以提早发现的。

第三,提前了解生活的琐碎。此前曾有关于离婚的大数据调查显示,造成离婚率连年上升的原因既不是家暴也不是出轨,而是家庭琐事,不要相信什么热爱可抵岁月漫长。有的人只适合谈恋爱,并不适合结婚;而有的人只想要恋爱的甜蜜,不想要婚姻的琐碎。

情侣为了结婚提前同居试婚,可以一起互相磨练,看是否真的适合跟对方过一辈子,如果实在受不了对方,及时分手,也不会损失什么。

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收入和生活花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需要具体审查该笔费用的性质,即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无条件的一般赠与行为。

(一)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二)一般目的而赠与的,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赠与。

二、离婚后,见面礼是否应该返还

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法院在审理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法院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而法律规定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三、婚前赠予的物品可以要回么

第一、婚前赠与的财产,如果一方将其名下的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所有,动产已经交付,而不动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则赠与完成,赠与方一般无法撤销赠与。而如果一方将其名下的婚前房产,通过夫妻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或者直接赠与另一方,而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赠与一方可以撤销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一方将其婚前房屋赠与另一方的,如果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赠与方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就无法要回,除非在婚前赠与财产时附有相应的条件或者期限,如约定要办理结婚登记等这种情况下只要是条件没有成就可以要回赠与的房屋。

第二、其他婚前赠与的情形。1、婚前赠送的价值一般礼物、衣物、用餐花费,离婚时是否能索回。因赠与财物的目的为联络感情、互相关心,一方是在明知自己没有赠与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支付的,不附加任何条件,因而是无偿的赠与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人在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2、婚前赠送的价值贵重的首饰、房产、汽车等,在离婚时能否索回。赠与此类财物的行为性质认定应当根据赠与当时双方的交往状态及双方的主观认识来认定,如果处在交往已到谈婚论嫁的阶段,赠与财物是为了促成婚姻的成立,且双方对此有所认识,那此类财物的性质与彩礼的性质类似;如果是为了增进感情而赠送的,则不得要求返还。3、明确为结婚赠与的彩礼、礼金及相关花费,在离婚时能索回。

四、分手后要回东西合法吗

恋人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属一般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男女恋爱期间,经常会赠与一些礼物,如服装、饰品、手机等物品,而且还会因日常生活消费而支出费用,如外出吃饭、旅游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应视为赠与。消费性的赠与、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而给予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赠与,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五、案例详情(一)

谈恋爱本是一件美好的事情,情到深处两个人不分彼此,在遇到经济问题时也不会相互计较,但当双方感情出现问题闹分手时,对方要求返还“恋爱支出”这该咋办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昔日情侣分手后对簿公堂的案子。

2014年,王某与赵某相识,2016年,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恋爱期间,王某向赵某的转账中,有大额的,也有小额,更不乏备注为“520”表达爱意的红包。2020年7月,两人不欢而散。分手后,两人因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问题出现纷争,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为其花费的钱款6万余元,赵某认为这是两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花费,不同意返还。2021年11月,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6万元。

庭审中,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赵某答辩称,恋爱期间,其为两人的共同生活消费也支出了大量费用,且花费并不比王某少,并提供了其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微信和支付宝消费记录、租赁房屋收据、汽车维修单据等相关证据。

两人对于互相给付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不存在给付对象或金额错误的情形,王某庭审中认可转账都发生在“处朋友”期间,即向赵某转账的行为不属于“给付欠缺目的”,恰恰是有目的而为之。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两人在恋爱期间互有付出,且较为频繁。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现实生活中处于恋爱阶段的男女,接触较为频繁,经济往来频繁,恋人之间互发红包、互相转账,以及代为支付某些款项、代购某些物品、代付生活费用等均属正常现象,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且赵某亦有向王某给付款项的行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产生一些花费,甚至一方花费可能稍多于另一方,均系当时的自愿行为,且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当时的花费负担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王某要求赵某归还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赵某,其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但王某在诉讼中没有对于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仅提供转账记录证明转款事实,在赵某提供证据后亦没有提供反证。

【笔者见解】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例如520、521、1314等),或者自愿负担某项共同花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一般均系以示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亦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

恋爱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但双方在交往期间,尤其是经济交往过程中,双方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国家法律及社会道德均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或牟利。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对于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提出的借贷行为,应当约定清楚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在转账时备注好款项用途等能够证实双方真实意思的相关材料,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或一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到人民法院诉讼维权。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六、案例详情(二)

小陈和小王于2018年8月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同居生活,恋爱期间,小陈给小王以银行转账方式多次转款共计11万元,以手机方式转账多次共计1万8千余元,赠送手机、包包、自行车等财物价值约3万元,同时有其他生活花费10万余元。2019年9月,小陈和小王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小王提出分手,并将小陈电话、微信号全部拉黑,小陈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返还银行和手机转账共计12万8千元及相关财物折价款6万余元。

【处理意见】

对于此案的处理意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陈和小王之间的财物往来构成普通赠与且相关财产权利已经转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且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显然不满足该条所规定的法定清形,因此小陈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男女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具有极其强烈和明确的目的性,即是为了缔结婚姻。(也有人认为,恋爱的感情纯粹而美好,并不必然附有目的性或者条件性。)其赠与构成附条件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如果结婚则视为条件成就,赠与行为生效。如果未结婚分手,应视为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生效,所赠与财物应当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七、结语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的普通财物往来,除有特殊的证据比如借条、协议等外,一般不支持返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1日也曾就此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典型案例,明确对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和一般的转账返还要求不予支持。建议恋爱同居期间的情侣财物往来时除留存转账凭证外,还应对款项性质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