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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留用的法律探讨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3-10-19 10:21

一、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其继续工作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劳动者必须退出劳动岗位,正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如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选择通过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用工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

二、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该用工关系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1.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此种情况下形成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

2.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该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1)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综上可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相关案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法民四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

2)初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已达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精神,用人单位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原先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而要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前提条件。该规定不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情形。

相关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6407号民事裁定书

以案说法

随着老龄化的日益深入,不少“银发一族”超过退休年龄之后仍选择继续工作。受到年龄和体力的限制,他们选择再就业的工作类型大多是辅助性、临时性的,容易导致劳动用工权益保护难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工资权益、工伤待遇等是否存在差别?对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银发一族”劳动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2015年6月15日,韩某入职一家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时年55周岁。2022年8月12日,韩某在工作中受伤。2022年9月6日,韩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22年8月12日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为,因其已达退休年龄,无主体资格,决定不予受理。韩某遂诉至上海闵行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原告韩某诉称,其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韩某在花园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保安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但按月支付其工资,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均无变化。另外,韩某虽年满60周岁,但因用人单位原因,其个人并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保安公司辩称,双方之间虽然在2015年6月15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期限2年已届满。公司虽然在之后确实未向韩某提出要将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但是韩某在2022年8月12日受伤当日已经年满60周岁,超过退休年龄,应当自动视为从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且韩某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的责任,故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和各自的陈述,韩某在未达退休年龄之前即已经在该保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在韩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该保安公司未为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手续,而是继续留用,且工作内容、考勤管理以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故韩某与该保安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据此可以认定在双方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退休人员用工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做法。

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区分为是否享有基本养老待遇两种情形: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综合劳动法律相关的立法意旨: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若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补缴社保费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韩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该保安公司工并未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反而在同一岗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且考勤管理、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韩某与该保安公司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

第一、要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银发一族”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若决定继续就业,个人就应当明了书面合同签订的法律意义,故再就业或者退休后选择继续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即应当与用人单位明确工作性质、报酬以及各类保险问题并进行书面固定,避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第二、要重视证据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再就业,个人应当保存好各项工作材料。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保存好工资流水、日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任务的聊天记录、短信甚至同事证人证言等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