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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军婚保护制度(一)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3-07-05 15:46

摘要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军婚相对于普通婚姻来说也是具有特殊性的。军婚的稳定关系着军队的稳定,关系着国家国防的安全。因此,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在社会环境不断变化和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各种修改意见得到了人民的广泛关注。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军婚保护制度可以稳定军心,夺取战争的胜利,牺牲个人利益来实现国家利益,这种做法是有可取性的。但在和平发展的今天,这种做法的合理性遭受各方的质疑。本文从军婚的概念入手,肯定了军婚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意义,然后介绍了现行军婚保护制度在法理上以及现实上存在的不足。在在此基础上,对军婚民事保护制度进行重构。

关键词:军婚;军婚民事保护;离婚否决权

Abstract:because of the special identity of the military, the military compared to ordinary marriage also has the particularity. The military's stability of relations with the stability of the arm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national defense security. Therefore, China's "marriage law" in the provisions of the military marriage special protection system. In the social environment changes and civil rights consciousness increases ceaselessly today, the system of special protection of military marriage rationality and various amendments have been widely concerned people. During the period of new democracy, the military marriage protection system can stabilize the morale of the troops, win the war, to sacrifice personal interests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this is a desirable property. But in peaceful development today, this kind of practice rationality subjected to the parties in question. According to the concept of marriage, affirmed the military in a certain historical period of significance, then introduces the deficiency of the current system of military marriage protection exist in jurisprudence and reality. In thi. In this basis,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military civil protection system.

Keywords:military;civil protection;divorce veto

一、前言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定的保护制度,军人在结婚和离婚的问题有特别的法律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对军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社会对军人的弥补,但这种保护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与法理是相互冲突的,而且现行的军婚保护制度是否真的能对军婚起到一个完美的保护作用?还是借着军婚保护制度的美名,实质上是对军人配偶方权利的侵犯。现行的军婚保护制度还能否适应在当今社会不断发展,人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人本位的社会?

二、军婚保护条款的概述

(一)军婚的概念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包括现役军人与非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军婚是因为婚姻当中一方或双方特殊身份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婚姻类型,其实质上与普通的婚姻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由于我国特殊国情的需要,在军婚中给予法律上的特殊保护。

(二)军婚民事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需要得到现役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解释,军人的“重大过错”包括:1、重婚或者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主要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重大恶习且屡教不改的,4、军人有其他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三)军婚民事保护制度的立法宗旨

1、为了减少军人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强部队的战斗力。由于军人的特殊性质,他们大多数都要远离家乡,远离子女,不能时常的呆在家人的身边,他们日夜的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下无私奉献,尽忠职守,从而牺牲了与家人团聚的时间,正是因为这样长期的分隔两地,缺乏交流,才会导致那么多的军人婚姻出现问题,然而,军人也是人,他们也向往着和家人相处时光,他们有情有义,向往着家庭的幸福美满,然而,他们的职业要求着无私奉献,决定了他们“上不能养老,下不能养小”的遗憾,他们带着对小家的深深愧疚和不安,在为祖国为人民默默的进行奉献,为了给他们的这些付出得到相应的奖励或是鼓舞,或者说是为了能让他们更全心全意的,毫无后顾之忧的为国家,为人民服务,就应该制定相应的措施,给予他们保护。给他们婚姻特殊的民事保护,可以让他们安心的工作,增强军队的战斗力,更好的保卫国家。

2、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巩固国防。正如我们所知的,国防安全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国防强大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才能持续的平稳的又好又快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繁荣昌盛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虽然说现在当代社会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在这样看来,很多人会认为国防安全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但现实却是相反的,许多争端和挑战还是伴随着,紧紧围绕着和平与发展,所以,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家的繁荣昌盛都离不开好的国防建设。众所周知,军人是国防安全的主要力量,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军人婚姻的稳定,实质上是为了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使军人全身心的投入国防建设中去,从而使人民生活富足稳定,国家繁荣昌盛。

3、为了体现着党和国家对军人的关怀。革命战争的年代,军人在战场上奋勇杀敌,用自己的生命换取着国家的安全与发展,被党和人民称为“最可爱的人”,就算是在现在和平发展的当今,军人的贡献也是十分重要,十分不容易的,军人保护国家安全的方式虽发生了变化,他们驻守在祖国的边疆,军营和那些被人们忘记的小角落奉献者自己的青春,但是无论是在以前还是在现在,他们没变的是为了祖国奉献的心,和牺牲与家人相处时间,缺少家庭温暖的遗憾和悲哀,在万家灯明,全家团聚的各种中国佳节里,军人和家人只能分隔两地,无人倾诉这种相思之情,军人心中是相当失落的。对军人婚姻给予民事保护,稳定军人的婚姻,从一定程度上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军人这种无私奉献的一种力所能及的关怀,这样可以让军人感受到国家的一份温暖,更好的为国家服务。(未完待续)

参考文献

[1]王歌雅.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60-63

[2]张东江,聂和兴.当代军人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0-55

 [3]薛刚凌,周健.军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