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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小偷意外致其撞伤,要担责吗?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3-02-24 15:18

案例一

盗窃路边电子秤,驾驶电动车逃离时,被电子秤主人追赶,却因避让不及,撞上路边大树,导致骨折。追赶者要赔偿吗?

案情经过

2021年8月,商贩阮某在街上晃悠,发现路边三轮摩托车上的电子秤无人监管,便起了歹意。不料盗窃行为被电子秤主人张某发现,张某大声喊停阮某,阮某却置若罔闻,骑上电动自行车、带着电子秤逃离现场。张某也立即骑上三轮摩托车追赶。

二人一路追逐至某垃圾场附近路段,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阮某的左道加速右转,欲逼停阮某,却导致同向直行的阮某避让不及碰撞路边大树,造成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报警后,阮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交管部门出具了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书。几日后,警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阮某的盗窃行为给予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经鉴定,阮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胫腓骨干骨折等损伤,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163元。

阮某认为,张某驾车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我因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我是在自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且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驾驶三轮摩托车追赶阮某,以维护自身权益,该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认为。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阮某便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某逼停原告阮某是为制止不法侵害,其本身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意义上的过错。当时,原告阮某对被告张某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被告追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于正当防卫,不能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如果既要求被告与原告驾驶的车保持安全距离,又使被告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并追回自己的财产,二者显然矛盾。

因此,即便原告阮某受到人身损害,但根据实际情况,被告张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正当防卫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旨在矫正“谁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支持公民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让我们在遇到“不平事”时,敢于自救或出手相救。可凡事皆有度,公民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若超出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仍须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

案件详情

2017年3月22日晚上21点,徐某经过父亲提醒发现家里的摩托车被偷。里面有钱,存折,以及一些证件,徐某报警后。警察过来便展开了调查,徐某自己也出去找一找。

他选择去堤边的山路寻找。看到路边有一辆摩托车和自家的车很像,等靠近观察后,可以确定就是自家的摩托车。于是徐某就警告他放下摩托车,不要再跑了。可是这个偷车贼非但没有停车,反而还加速了,徐某便展开追逐,并拨通了报警电话,追了10分钟,偷车贼往更偏僻的小路开去了。徐某认为这个偷车贼,是想借更窄的小路,摆脱他,于是他也加快了速度,就在小路的拐弯处,小汽车撞上了摩托车,直接导致偷车贼一头栽倒在地,伤势严重,徐某见状,赶紧拨打120和110。

经过警方调查,偷车的名叫付某,交代就是自己偷的车,由于付某伤势严重,治疗一个月才出院。民警在调查付某盗窃案的时候,交警也在调查这场车祸。交警认为因为是徐某驾驶车辆从后方撞倒了付某,认定徐某对这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徐某却觉得这不应该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因为他追的是贼,而且他也强调了自己不是故意要撞的,自己的本意是要把付某逼停,是付某想要逃跑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所以徐某并没有在责任书上签字。

两年后,出狱的付某把他给告了,付某的诉求是,要求徐某赔偿住院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法官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这是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付某盗窃摩托车,被告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追赶,因而发生了交通事故,付某有重大过错,本院酌定原告应当负有90%的责任,被告在追赶过程中没有保持适当距离,也有一定过错,徐某应承担10%的责任,因徐先生有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2020年6月16号,二审法院对这起上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二审审议认为,这确实不是一场普通的交通案,徐某开车追赶的原因,其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追回自己的财产,而付某驾驶逃离是对徐某的财产进行侵害,所以应当认为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实质并非一起交通事故,一审将本案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错误,应予纠正,法官又为全案进行了审查,最后认为,徐某正当防卫的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所以正当防卫人,依法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案件性质改变了,所以保险公司也就不存在赔偿义务。

法律分析

若自己的财物被小偷偷走,且在追赶过程中,小偷始终未放弃盗窃的财物,小偷被车撞伤的,失主属于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依法制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负责任。

若在追赶过程中,小偷已经将盗窃的财物丢弃,则不法侵害停止,此时若失主仍然对小偷紧追不舍,致其发生车祸,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还是得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小偷单纯的跑,主人单纯的追。那么主人本身的追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追赶小偷的行为也不应该被刑法评价为危害行为。所以主人追小偷的行为虽然与小偷被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绝对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人不构成犯罪,追赶小偷在民法上也应该被界定为自助行为或者正当防卫,不构成民事侵权。小偷被车撞后的民事赔偿责任就看司机有没有过错了,如果司机也没有过错,司机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偷自负90%。

第二种:小偷单纯的跑,主人持凶器当街追赶,意图打伤打死小偷。如此主人的追赶行为就具有了一定的违法性。一旦持械追赶的行为被评价为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那就可以被评价为危害行为了。小偷如此被撞,是因为慌不择路,迫不得已而为之,结果造成损害。那就应该认为主人的危害行为与被撞的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如果主人只具有伤害故意,小偷且被撞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小偷被撞死,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主人意图打死小偷,小偷被撞伤,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如果被撞死,应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三种,小偷单纯的跑,主人持械追赶,但主观上只有防卫目的而无他,只是手段上有违法性,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那小偷被撞伤应该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被撞死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第四种,小偷跑的不单纯,边跑边反击主人,主人无论是单纯的追还是持械的追,只要是在具有防卫目的,那都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小偷此时已经转化为抢劫罪,对于正在行凶的抢劫罪这种暴力犯罪,打死不过当。请参考第一种结果。

第五种,小偷边跑边反击,主人边持械边有故杀故伤的故意。那此种情况下,小偷是构成抢劫罪的,主人在客观行为上属于好的防卫行为,主观上是想犯罪。那主人构成偶然防卫。主人具有防卫认识,因为他认识到小偷正在实施抢劫行为;但同时主人缺乏防卫意志,因为主人的持械追赶行为不是为了保护自己财产而是为了打死打伤小偷(区别第四种情况)。

综上,按照防卫意图不要说的观点,主人虽然主观上比较坏,但客观行为也理应评价为好行为,认为构成正当防卫;按照防卫意图必要说的观点,主人主观上有故杀故伤的故意(坏评价),客观上实施了一个正当防卫的行为(好评价)。可以认为属于主客观不统一,按照未遂处理,无论小偷被撞伤撞死,主人有故伤故意,就定故意伤害的未遂,有故杀故意就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