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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盗窃罪相对不起诉的法理根据——以XX不起诉一案为例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3-09-12 15:57

前言

本文笔者以XX不起诉一案为例来分析同居关系中盗窃罪相对不起诉的法理根据。以下是该案例的案件摘要以及自己相关分析。

一、案件摘要

第一,在本案例中二人长期同居,并根据生活习惯对财产共同支配,共同支出,存在财产混同情形 ,形成了约定共同共有关系,嫌疑人有一定的处分权利。                                              

第二,XX转账后,得到被害人以借条方式的追认,其违法性明显较小。再考虑到XX并未逃避、分手,能否认定XX存在非法占有之目的有一定疑问。                                            

第三,XX积极赔偿全部损失,与被害人已经达成谅解,二人已有订婚打算,受害人明确恳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XX刑事责任,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恢复平和,没有影响公众安全感,再予以刑事打击反而社会效果较差。                       

第四,对XX相对不起诉符合“盗窃案解释”第八条的立法旨趣,也符合刑事审判参考第87号、第615号的裁判逻辑。

二、笔者分析

综上,笔者认为,XX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对其酌定不起诉,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案的嫌疑人被害人系情侣同关系,且长期同居,并对财产共同支配,共同支出,存在财产混同情形,双方都有未经对方同意直接支出的情况。

1.XX与被害人婚恋同居一年有余,具有共同支配财产的感情基础,二人形成了同居婚恋关系的财产占有关系,系长期生活习惯形成的约定共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虽没有书面协议,但是XX与被害人的支出记录、消费情况足以为证。例如:先前嫌疑人也向被害人同事借款11万元用于日常消费,被害人对此知情,且该笔借款并非嫌疑人独自使用,XX也用于为被害人购买了手机、支付房租等日常消费,再见XX每月都经常性的给“媳妇”(被害人)转账让被害人予以保管或用于日常消费。以上可由本意见之附件(XX支出凭证)、借条及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相印证。

可见本案双方的财产关系与婚姻状态下的法定共同共有制没有实质区别,存在明显的财产混同。这意味着嫌疑人对于保管在女友名下的财产有一定的处分权利,如果是较小额的支出,可以直接推定女友同意,虽然没法否认的是本案金额较大,不能当然的推定被害人同意,但是财产共有基础及日常的家事代理的权利明显降低了XX行为的违法性。

2.笔者必须指出的是,朋友同居关系中暂时借用财产,用完即还,即使事前并未告知,也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更何况对于本案中二人婚恋且长期同居的关系。对此类案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难以从简单的客观行为中推断。被害人事前同意被告人取用其财产,日后双方反目,报警欲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并不少见,故而对主观目的上的审查应更为审慎。

(二)被害人之前亦有贷款消费之习惯XX转账事后得到被害人以借条方式的追认,能否认定XX存在非法占有之目的有一定争议,亦难以认定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

1.XX通过被害人手机贷款软件获得钱款,事先虽未向被害人王雅莉进行说明,确实非常不当,但在事后被害人对其使用手机贷款软件获得钱款知情,且与被害人形成合意,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亦可说明被害人对嫌疑人XX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认可与容忍。

2.被害人发现XX转账后,XX承认了上述事实,并未逃避,也没有和被害人要分手,仍处于同居关系,且与被害人签订借条承诺还款,可见XX具有还款目的,其第一次借款10000元并转给自己时的主观心态很有可能属于快借快还。

3.对于XX第二、第三次借款并转账,虽然因为第一次借款很快用尽,可能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难以立即归还,没有立即归还的打算不意味着不愿归还。退一步讲即便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借条存在,仍然可以认定其违法性程度较轻。

(三)本案嫌疑人XX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进行赔偿,与被害人已经达成谅解,二人已有订婚打算,且受害人明确恳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XX刑事责任,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恢复平和,再予以刑事打击反而不利于二人和睦。

1.案发前即向被害人承认自己的行为事实并承诺归还。

2.犯罪嫌疑人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并没有抗拒侦查、对抗司法机关,仍属于二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造成的法益侵害没有扩大化、标志化,更没有造成溢出效应,影响社会稳定与公众的安全感。

3.犯罪嫌疑人XX与被害人王雅莉已经签署刑事谅解书,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嫌疑人已经将被害人损失尽最大能力进行挽回,积极赔偿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王雅莉全部损失,二人感情状况良好,在不久即将订婚,由此可见被害人希望不追究嫌疑人XX刑事责任意愿非常强烈。

(四)对XX酌定不起诉符合盗窃案解释第八条的法理逻辑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家庭和亲属关系是以血缘或婚姻为纽带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基础的,首先具有自然属性。同时,这种关系又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生活组织形式,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亲属关系,还具有人身、感情、伦理、道德、经济、法律等十分广泛的社会生活方面的内容。

三、结语

诚然,男女朋友、婚恋同居都不属于家庭成员,但是XX与被害人二人同居一年半,生活习惯约定财产共有,且明确财产混同,已有订婚打算,除了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财产支配情况、感情情况完全类同于夫妻。

综上,笔者认为据刑事审判参考第87号(文某被控盗窃案),第615号,再参考沪松检诉刑不诉〔2018〕28号,应当对XX作出酌定不起诉。